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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 SEO 怎麼做?要不要做、怎麼比較法律平台,以及律師推展業務規範下的關鍵字與內容

律師事務所需要做SEO嗎?本文依《律師法》與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推展業務規範》整理不能寫的內容、違規與保守寫法對照,以及官網、法律平台與廣告的比較、關鍵字規劃與商家評論原則。

帕森斯 Parsons2026-10-20閱讀約 10 分鐘
律師事務所 SEO 怎麼做?要不要做、怎麼比較法律平台,以及律師推展業務規範下的關鍵字與內容

律師事務所適合做 SEO,因為委任人多半是遇到問題才上網搜尋,會先找答案、再找律師;但律師的對外內容受《律師法》與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約束,不能寫勝訴率、不能公開委任人與承辦案件、不能誇大或貶抑同業。可行的做法是:官網以律師署名的法律問題說明累積主題權威,Google 商家檔案寫清楚事務所名稱、地址與電話,評論回覆不碰案情。以下整理要不要做的判斷、法規重點、寫法對照表與內容規劃。

委任人怎麼找律師:先找答案,再找人

法律問題通常是突然發生的,例如車禍、離婚、資遣或繼承。當事人第一個動作多半是搜尋問題本身,看懂大概的程序與風險之後,才開始比較律師與事務所,最後確認評價、地點與收費方式。下表的搜尋字只是常見寫法舉例,不代表實際搜尋量。

階段常見搜尋(舉例)當事人在意事務所可以提供的內容
了解問題車禍和解流程、資遣費怎麼算、遺產分配順序自己的權利、程序與期限律師署名的法律問題說明,附更新日期與法條依據
比較律師地區+律師事務所、承辦領域+律師承辦領域、律師經歷、事務所位置律師介紹、承辦領域說明、事務所地址與交通
確認委任事務所名稱+評價、律師諮詢費用評論、收費方式、諮詢流程收費計算方式的說明、諮詢預約流程、評論回覆

第一個階段的搜尋量最大、離委任也最遠,卻是累積信任的主要入口。只做「地區+律師」這類高競爭詞,會錯過大多數還在了解問題的人。

要不要做 SEO?和法律平台、關鍵字廣告怎麼比

律師事務所常見的網路管道有四種,各有成本結構與倫理上要注意的地方。下表是一般比較,實際效果依承辦領域、地區與競爭程度而不同。

管道成本結構優點要注意
官網 SEO 與內容前期投入內容與網站,成效累積較慢內容屬於事務所自己,長期持續帶來搜尋流量內容一樣受推展業務規範約束;法律資訊要定期更新
關鍵字廣告依點擊付費,停止投放就沒有曝光上線快,可以針對特定承辦領域測試屬於對不特定人的廣告,應在明顯處表明為廣告
法律媒合平台依平台方案付費平台本身有流量,適合剛開業的事務所不得支付費用給單純介紹案件的人,經全國律師聯合會許可的平台服務除外,合作前先確認
口碑轉介紹成本低,但無法主動增加信任度最高不得支付介紹人報酬(法令或全國律師聯合會另有規定者除外)

對多數事務所來說,比較穩健的組合是:官網內容做長期基礎,廣告只用來測試新的承辦領域,平台依許可狀況審慎評估。費用怎麼抓,可以參考 SEO 報價與費用行情,SEO 與廣告的預算分配則可以參考 SEO 和關鍵字廣告怎麼分配預算。

與行銷公司合作時,比較保守的做法是購買明確的服務項目,例如內容製作、網站技術與商家檔案管理,而不是依委任件數或委任金額計算報酬;按件計酬的安排,可能被認為接近支付介紹報酬,簽約前建議先向所屬律師公會確認。選廠商的方法可以參考 SEO 公司怎麼選。

律師推展業務的規範:法條整理

以下依全國法規資料庫《律師法》現行條文(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修正)與全國律師聯合會公布的《律師倫理規範》《律師推展業務規範》(民國 111 年 8 月 1 日施行)整理,屬一般說明,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請向所屬律師公會確認。

  • 上位規定:《律師法》第 40 條規定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誇大不實、不正當之方法推展業務,限制內容於律師倫理規範中定之;違反者依第 73 條應付懲戒。
  • 不得採用的方式:《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列出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宣傳、支付介紹人報酬、利用司法人員或聘僱業務人員推展業務,以及其他不正當方法。
  • 可以用哪些管道:《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第 2 條明定律師可以刊登廣告、使用招牌、印製名片,或在網際網路設置網站與各式傳播工具;推展業務應表明律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與電話;廣告應在明顯處表明為廣告,但事務所或律師的官方網站不在此限。
  • 保存紀錄:同規範第 3 條要求廣告結束後三年內,保存完整廣告複本與日期、場所等紀錄。
  • 不得有的情形:第 4 條列出重大扭曲或省略事實與法律、引人錯誤、誇大或使人抱有過度期待、貶抑或詆毀特定律師、明示或暗示與公務機關有特殊關係等。
  • 不得表示的事項:第 5 條規定不得表示勝訴率、顧問對象或委任人、受任中的事件與過去處理的事件;後三項在事件廣為人知、未特定委任人且無損害其利益之虞,或取得事前書面同意時才不適用,且不得為取得同意支付報酬。
  • 收費說明:《律師法》第 47 條規定律師應向委任人明示酬金的計算方法及數額,官網說明收費方式也有助於當事人判斷。

常見違規寫法與保守寫法對照

下表依上述條文整理常見的網路寫法。實際是否違反,以律師公會與懲戒機關個案認定為準,規範也可能修正,上線前請再確認。

類型容易違規的寫法比較保守的寫法
勝訴率「勝訴率九成」「打贏上百件」說明承辦領域、處理流程與律師經歷
委任人與案件列出顧問企業名單、把承辦案件寫成成功故事改寫成去識別化的法律問題說明,不指向特定當事人
誇大與保證「保證拿到賠償」「全台最強離婚律師」說明可能的程序與影響結果的因素,不承諾結果
比較同業「別家律師只會拖時間」只說明自己事務所的做法
暗示關係「前法官人脈」「與法院熟識」如實列出律師經歷,不暗示任何影響力
廣告標示廣告文章寫得像一般新聞或心得官網以外的廣告,在明顯處標示為廣告

關鍵字與內容怎麼規劃

法律屬於影響當事人金錢與權益的主題,Google 會特別看重內容的經驗、專業、權威與可信度,做法可以參考 E-E-A-T 與品牌實體。對律師事務所來說,最適合的是以承辦領域建立主題集群:每個領域一頁服務說明,搭配多篇回答具體問題的文章,彼此用內部連結串起來,概念可以參考 主題權威 與 內部連結策略。

內容類型回答的問題(舉例)寫法重點
承辦領域說明事務所處理哪些家事或勞資問題寫清楚服務範圍與流程,不寫結果保證
法律問題說明車禍和解要注意什麼、資遣費怎麼計算律師署名、附法條依據與更新日期,提醒個案差異
程序與期限提告到判決大概有哪些階段用步驟說明,標示一般情況與例外
收費方式諮詢與委任怎麼計費說明計算方法,與《律師法》第 47 條的明示義務一致
律師介紹律師的學經歷與承辦領域如實列出,不用「最」「唯一」等字詞

一篇文章只回答一個問題,標題直接寫出當事人會搜尋的問法,開頭先給結論,再說明例外與需要找律師確認的情況。

Google 商家檔案與評論:名稱一致,回覆不談案情

還沒有商家檔案的事務所,可以先依 Google 商家檔案申請與驗證教學 完成建立。律師事務所要特別注意:

  • 名稱照實際事務所名稱:不要加入「車禍律師推薦」等關鍵字,也不要使用可能讓人聯想到政府機構或法律扶助機構的文字。
  • 地址與電話一致:官網、商家檔案與名片上的事務所名稱、地址、電話保持一致,也符合推展業務應表明這些資訊的要求。
  • 合署事務所:多位律師共用地址時,先確認各自的商家檔案如何呈現,避免重複或互相混淆。
  • 邀評:對每一位結案的委任人使用同一句話邀請,不提供任何贈品或折扣,不只邀請滿意的人。

回覆評論時,《律師法》第 36 條規定律師有保守職務上所知悉秘密的義務,《律師倫理規範》第 37 條也要求非經委任人同意,不得洩漏受任事件內容。即使評論者自己寫出案情,回覆也不要提及;遇到負面評論,以感謝反映、會私下聯繫為原則,處理方式可以參考 Google 負評處理與申訴。

上線前的自我檢查

  1. 看數字:有沒有勝訴率、承辦件數或賠償金額這類宣傳?
  2. 看當事人:有沒有可以辨識委任人、顧問對象或特定案件的內容?
  3. 看用語:有沒有保證、最高級或貶抑其他律師的字詞?
  4. 看標示:官網以外的廣告有沒有標示為廣告,事務所名稱、地址與電話是否完整?
  5. 看紀錄:廣告複本、日期與刊登場所有沒有保存,足以留存三年?

帕森斯觀點:律師事務所的網路經營,可信度比聲量重要。帕森斯不提供購買評論、誇大宣傳或依委任件數計酬的服務,內容規劃以《律師法》、全國律師聯合會的規範與 Google 政策為前提,並建議事務所上線前由律師本人審閱。

律師事務所的 SEO,是承辦領域的內容、正確的事務所資訊與謹慎的評論回覆長期一起做。若您希望由專人規劃關鍵字與內容架構,可以參考帕森斯的 SEO 優化服務,需要長期產出律師審閱的內容,也可以搭配 SEO 文章代寫與內容行銷服務。

常見問題

律師事務所的官網可以寫勝訴率嗎?
不可以。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第 5 條明定,律師推展業務不得表示訴訟之勝訴率。官網、商家檔案與廣告都一樣,建議改寫承辦領域、處理流程與收費方式。
可以把過去承辦的案件寫成案例文章嗎?
要很謹慎。同條規定不得表示顧問對象、委任人、受任中或過去處理的事件;只有在事件已廣為人知、未特定委任人且無損害其利益之虞,或取得當事人事前書面同意時才不適用,而且不得為了取得同意支付報酬。比較保守的做法是改寫成去識別化的法律問題說明。
和法律媒合平台合作,按案件付費可以嗎?
要先確認。《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第 7 條規定,律師不得藉支付費用或其他對價與單純介紹案件之人推展業務,但經全國律師聯合會許可的律師平台服務不在此限。合作前請確認平台是否取得許可,必要時向所屬律師公會詢問。
委任人在 Google 評論寫了案件細節,事務所可以回覆說明嗎?
不建議回覆案件內容。《律師法》第 36 條規定律師有保守職務上所知悉秘密的義務,《律師倫理規範》第 37 條也要求非經委任人同意不得洩漏受任事件內容。回覆以感謝與私下聯繫為原則,不提任何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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