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適合做 SEO,因為委任人多半是遇到問題才上網搜尋,會先找答案、再找律師;但律師的對外內容受《律師法》與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約束,不能寫勝訴率、不能公開委任人與承辦案件、不能誇大或貶抑同業。可行的做法是:官網以律師署名的法律問題說明累積主題權威,Google 商家檔案寫清楚事務所名稱、地址與電話,評論回覆不碰案情。以下整理要不要做的判斷、法規重點、寫法對照表與內容規劃。
委任人怎麼找律師:先找答案,再找人
法律問題通常是突然發生的,例如車禍、離婚、資遣或繼承。當事人第一個動作多半是搜尋問題本身,看懂大概的程序與風險之後,才開始比較律師與事務所,最後確認評價、地點與收費方式。下表的搜尋字只是常見寫法舉例,不代表實際搜尋量。
| 階段 | 常見搜尋(舉例) | 當事人在意 | 事務所可以提供的內容 |
|---|---|---|---|
| 了解問題 | 車禍和解流程、資遣費怎麼算、遺產分配順序 | 自己的權利、程序與期限 | 律師署名的法律問題說明,附更新日期與法條依據 |
| 比較律師 | 地區+律師事務所、承辦領域+律師 | 承辦領域、律師經歷、事務所位置 | 律師介紹、承辦領域說明、事務所地址與交通 |
| 確認委任 | 事務所名稱+評價、律師諮詢費用 | 評論、收費方式、諮詢流程 | 收費計算方式的說明、諮詢預約流程、評論回覆 |
第一個階段的搜尋量最大、離委任也最遠,卻是累積信任的主要入口。只做「地區+律師」這類高競爭詞,會錯過大多數還在了解問題的人。
要不要做 SEO?和法律平台、關鍵字廣告怎麼比
律師事務所常見的網路管道有四種,各有成本結構與倫理上要注意的地方。下表是一般比較,實際效果依承辦領域、地區與競爭程度而不同。
| 管道 | 成本結構 | 優點 | 要注意 |
|---|---|---|---|
| 官網 SEO 與內容 | 前期投入內容與網站,成效累積較慢 | 內容屬於事務所自己,長期持續帶來搜尋流量 | 內容一樣受推展業務規範約束;法律資訊要定期更新 |
| 關鍵字廣告 | 依點擊付費,停止投放就沒有曝光 | 上線快,可以針對特定承辦領域測試 | 屬於對不特定人的廣告,應在明顯處表明為廣告 |
| 法律媒合平台 | 依平台方案付費 | 平台本身有流量,適合剛開業的事務所 | 不得支付費用給單純介紹案件的人,經全國律師聯合會許可的平台服務除外,合作前先確認 |
| 口碑轉介紹 | 成本低,但無法主動增加 | 信任度最高 | 不得支付介紹人報酬(法令或全國律師聯合會另有規定者除外) |
對多數事務所來說,比較穩健的組合是:官網內容做長期基礎,廣告只用來測試新的承辦領域,平台依許可狀況審慎評估。費用怎麼抓,可以參考 SEO 報價與費用行情,SEO 與廣告的預算分配則可以參考 SEO 和關鍵字廣告怎麼分配預算。
與行銷公司合作時,比較保守的做法是購買明確的服務項目,例如內容製作、網站技術與商家檔案管理,而不是依委任件數或委任金額計算報酬;按件計酬的安排,可能被認為接近支付介紹報酬,簽約前建議先向所屬律師公會確認。選廠商的方法可以參考 SEO 公司怎麼選。
律師推展業務的規範:法條整理
以下依全國法規資料庫《律師法》現行條文(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修正)與全國律師聯合會公布的《律師倫理規範》《律師推展業務規範》(民國 111 年 8 月 1 日施行)整理,屬一般說明,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請向所屬律師公會確認。
- 上位規定:《律師法》第 40 條規定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誇大不實、不正當之方法推展業務,限制內容於律師倫理規範中定之;違反者依第 73 條應付懲戒。
- 不得採用的方式:《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列出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宣傳、支付介紹人報酬、利用司法人員或聘僱業務人員推展業務,以及其他不正當方法。
- 可以用哪些管道:《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第 2 條明定律師可以刊登廣告、使用招牌、印製名片,或在網際網路設置網站與各式傳播工具;推展業務應表明律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與電話;廣告應在明顯處表明為廣告,但事務所或律師的官方網站不在此限。
- 保存紀錄:同規範第 3 條要求廣告結束後三年內,保存完整廣告複本與日期、場所等紀錄。
- 不得有的情形:第 4 條列出重大扭曲或省略事實與法律、引人錯誤、誇大或使人抱有過度期待、貶抑或詆毀特定律師、明示或暗示與公務機關有特殊關係等。
- 不得表示的事項:第 5 條規定不得表示勝訴率、顧問對象或委任人、受任中的事件與過去處理的事件;後三項在事件廣為人知、未特定委任人且無損害其利益之虞,或取得事前書面同意時才不適用,且不得為取得同意支付報酬。
- 收費說明:《律師法》第 47 條規定律師應向委任人明示酬金的計算方法及數額,官網說明收費方式也有助於當事人判斷。
常見違規寫法與保守寫法對照
下表依上述條文整理常見的網路寫法。實際是否違反,以律師公會與懲戒機關個案認定為準,規範也可能修正,上線前請再確認。
| 類型 | 容易違規的寫法 | 比較保守的寫法 |
|---|---|---|
| 勝訴率 | 「勝訴率九成」「打贏上百件」 | 說明承辦領域、處理流程與律師經歷 |
| 委任人與案件 | 列出顧問企業名單、把承辦案件寫成成功故事 | 改寫成去識別化的法律問題說明,不指向特定當事人 |
| 誇大與保證 | 「保證拿到賠償」「全台最強離婚律師」 | 說明可能的程序與影響結果的因素,不承諾結果 |
| 比較同業 | 「別家律師只會拖時間」 | 只說明自己事務所的做法 |
| 暗示關係 | 「前法官人脈」「與法院熟識」 | 如實列出律師經歷,不暗示任何影響力 |
| 廣告標示 | 廣告文章寫得像一般新聞或心得 | 官網以外的廣告,在明顯處標示為廣告 |
關鍵字與內容怎麼規劃
法律屬於影響當事人金錢與權益的主題,Google 會特別看重內容的經驗、專業、權威與可信度,做法可以參考 E-E-A-T 與品牌實體。對律師事務所來說,最適合的是以承辦領域建立主題集群:每個領域一頁服務說明,搭配多篇回答具體問題的文章,彼此用內部連結串起來,概念可以參考 主題權威 與 內部連結策略。
| 內容類型 | 回答的問題(舉例) | 寫法重點 |
|---|---|---|
| 承辦領域說明 | 事務所處理哪些家事或勞資問題 | 寫清楚服務範圍與流程,不寫結果保證 |
| 法律問題說明 | 車禍和解要注意什麼、資遣費怎麼計算 | 律師署名、附法條依據與更新日期,提醒個案差異 |
| 程序與期限 | 提告到判決大概有哪些階段 | 用步驟說明,標示一般情況與例外 |
| 收費方式 | 諮詢與委任怎麼計費 | 說明計算方法,與《律師法》第 47 條的明示義務一致 |
| 律師介紹 | 律師的學經歷與承辦領域 | 如實列出,不用「最」「唯一」等字詞 |
一篇文章只回答一個問題,標題直接寫出當事人會搜尋的問法,開頭先給結論,再說明例外與需要找律師確認的情況。
Google 商家檔案與評論:名稱一致,回覆不談案情
還沒有商家檔案的事務所,可以先依 Google 商家檔案申請與驗證教學 完成建立。律師事務所要特別注意:
- 名稱照實際事務所名稱:不要加入「車禍律師推薦」等關鍵字,也不要使用可能讓人聯想到政府機構或法律扶助機構的文字。
- 地址與電話一致:官網、商家檔案與名片上的事務所名稱、地址、電話保持一致,也符合推展業務應表明這些資訊的要求。
- 合署事務所:多位律師共用地址時,先確認各自的商家檔案如何呈現,避免重複或互相混淆。
- 邀評:對每一位結案的委任人使用同一句話邀請,不提供任何贈品或折扣,不只邀請滿意的人。
回覆評論時,《律師法》第 36 條規定律師有保守職務上所知悉秘密的義務,《律師倫理規範》第 37 條也要求非經委任人同意,不得洩漏受任事件內容。即使評論者自己寫出案情,回覆也不要提及;遇到負面評論,以感謝反映、會私下聯繫為原則,處理方式可以參考 Google 負評處理與申訴。
上線前的自我檢查
- 看數字:有沒有勝訴率、承辦件數或賠償金額這類宣傳?
- 看當事人:有沒有可以辨識委任人、顧問對象或特定案件的內容?
- 看用語:有沒有保證、最高級或貶抑其他律師的字詞?
- 看標示:官網以外的廣告有沒有標示為廣告,事務所名稱、地址與電話是否完整?
- 看紀錄:廣告複本、日期與刊登場所有沒有保存,足以留存三年?
帕森斯觀點:律師事務所的網路經營,可信度比聲量重要。帕森斯不提供購買評論、誇大宣傳或依委任件數計酬的服務,內容規劃以《律師法》、全國律師聯合會的規範與 Google 政策為前提,並建議事務所上線前由律師本人審閱。
律師事務所的 SEO,是承辦領域的內容、正確的事務所資訊與謹慎的評論回覆長期一起做。若您希望由專人規劃關鍵字與內容架構,可以參考帕森斯的 SEO 優化服務,需要長期產出律師審閱的內容,也可以搭配 SEO 文章代寫與內容行銷服務。